(2016)辽132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龚建华诉被告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872号原告龚建华被告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华诉被告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建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龚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