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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曹国林申请执行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林,贵州恒易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曹国林,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孟楼镇。被执行人贵州恒易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梦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曹国林申请执行贵州恒易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白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2015)白执字第1461号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曹国林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6)黔0113执恢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