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周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29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杨掌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兵,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学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