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叶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刑初583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成都高新区,现住:成都高新区。2007年11月因饮酒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辑、王舒,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6)第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罗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宝马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锦绣路附近出发。当车行驶至高新区创业路与科园一路交叉路口时,被设卡检查酒驾的执勤交警挡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叶某某的呼气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尔后,警察将叶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血样的血液酒精浓度进行了检测,叶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2.2mg/100ml。另查明,2007年7月20日,叶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挡获,于同年11月16日被行政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邹某的证言,交通违法记录网上查询资料,调取被告人被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的查询说明,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配合警察调查取证,当庭认罪。2、被告人偶犯,无前科,被告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3、被告人系保密单位工作人员,其所在社区同意纳入社会矫正。辩护人出示了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书、被告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等,用以证实上述辩护意见。上述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主要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无前科,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在2007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谢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