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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郭汉明、赖伍江等与郭汉明、赖伍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汉明,赖伍江,赖伍钦,赖伍豪,赖新团,龙岩市塔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汉明,男,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伍江,男,汉族,1934年10月1日出生,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伍钦,男,汉族,1940年8月1日出生,龙岩市第四中学退休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伍豪,男,汉族,1943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新团,男,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厦门市公路局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龙岩市塔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郭汉明因与被申请人赖伍江、赖伍钦、赖伍豪、赖新团,一审被告龙岩市塔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民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汉明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2.本案争议房地产(即:半间厅、厨房和餐厅以及滴水)是后头顶厅左边的二间平房的附属物,从之前的继承、析产生效判决可知再审申请人享有后头顶厅左边的二间平房的所有权,也应享有对其附属物的支配权。综上,请求再审本案。赖伍江、赖伍钦、赖伍豪、赖新团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郭汉明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一、二审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郭汉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关于郭汉明提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之申请再审理由。经查,一、二审判决依据(1996)龙民城初字第230号、(2001)岩民终字第356号、(2004)岩民再终字第8号、(2011)闽民提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作出有关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赖厝赖泉富夫妇遗产的四间平房的分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文正确,程序正当,判决并无不当,该申请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郭汉明提出争议房地产是后头顶厅左边的二间平房的附属物之申请再审理由。经查,根据前述继承和析产诉讼的生效判决,均未将争议房地产认定为后头顶厅左边二间平房的附属物。依常识经验判断,争议房地产应是所有平房的附属物,继承赖泉富夫妇在赖厝遗产的人对赖泉富夫妇在该厝所享有的厅、空地等公共共有部分,均享有一定权利。该申请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郭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汉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晓审 判 员  黄晓文代理审判员  刘云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