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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8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筱汶与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筱汶,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8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筱汶,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法定代表人:金录宁。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了(2015)铜民保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3100000元的财产。现因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皖G227**号泵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