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11民初17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杭州通瑞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瑞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726号之二原告:杭州通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六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4589832K。法定代表人:顾有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5906775W。法定代表人:左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维斌、沈谷臣,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通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通瑞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通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4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47元,由原告杭州通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