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冯巧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巧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3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巧儿,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朱姝,广东广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杨法德。诉讼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刘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巧儿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冯巧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715405.03元及利息(至2015年9月7日的利息、罚息为44181.62元,复息为670.19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再上浮5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于次年1月1日进行调整);二、冯巧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71807元;三、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对冯巧儿提供抵押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华涧南路2号房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本金19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冯巧儿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冯巧儿负担。上诉人冯巧儿上诉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令冯巧儿支付的利息中包括罚息和复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等规定,逾期罚息已足以达到制裁违约行为的目的,不应再计算复利。故原审判令冯巧儿既要支付罚息,又要支付复利,属于双重处罚。据此,冯巧儿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关于复息的部分,改判冯巧儿无需向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支付复息670.19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承担。被上诉人招商银行佛山分行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息670.19元是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期内尚未清偿的利息为本金,按罚息利率,自利息应付次日至本案起诉之日计算而来,合理有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第5条第3款约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及审理范围为复利的计付与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亦明确约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利息为其使用借款须支付的合同对价,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借款利息计收的复利,实质是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正常利息时向贷款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罚息的计付则属于借款人遇有逾期贷款即逾期占用贷款人借款本金等情形时需承担的一种违约金责任。该两项责任之负担分别指向不同的违约行为,且均于法有据,应得支持。本案中,经审理查明,冯巧儿存在不按期足额给付借款本息的违约行为,原审有鉴于此判令其承担偿付正常利息的复利及逾期贷款的罚息等违约责任,合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冯巧儿以原审判令其支付正常利息的复利及逾期贷款的罚息属对其施以双重处罚为由,上诉主张无需负担相关复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冯巧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文审判员 李秀红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