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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行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与上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行终1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负责人戚明礼,组长。委托代理人戚学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卫明,县长。委托代理人翟高启,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刘新华,院长。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行初字第1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戚学成,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翟高启,被上诉人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委托代理人肖玉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为第三人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颁发了上国用(1993)字第1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杨集镇卫生院;土地坐落:上蔡县杨集镇西街路南;用地面积:10296平方米;四至:北至:大街;南至:面粉厂;西至:路中心;东至:种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均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且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诉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阻止建房纠纷一案,1992年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向本院提起过民事诉讼,故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关于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3为第三人颁发上国用(1993)字第1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20年最长起诉期限,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称向被告递交过确权手续,但未提供递交手续的相关证据,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的起诉。上诉人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上诉称,上蔡县人民政府在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没有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诉人所有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在没有公告、地籍调查、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为杨集镇卫生院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颁证程序违法。上诉人和第三人杨集镇卫生院因本块土地争议已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1993)驻法民裁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要求该土地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确权,上诉人多年来多次信访,上蔡县人民政府至今未作出确权决定。上蔡县政府在未经依法确权的情况下直接为杨集镇卫生院颁发土地使用证,其颁证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1993年为第三人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颁发上国用(1993)字第1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为杨集镇卫生院颁发上国用(1993)字第1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当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本院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3为杨集镇卫生院颁发上国用(1993)字第1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诉人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20年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战审判员 于发安审判员 程海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雯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