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徐兴林与赵升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林,赵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徐兴林,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赵升国,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徐兴林与被执行人赵升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杨慧忠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