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执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洁莹与黄嘉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执30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洁莹,黄嘉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051号申请执行人郑洁莹,身份证广东省清新县浸潭镇新寨村委会新屋村7号之二。被执行人黄嘉炜,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郑洁莹与被执行人黄嘉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黄嘉炜赔偿郑洁莹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333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42.2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嘉炜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0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家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