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居龙钢材工贸中心与高华东、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居龙钢材工贸中心,高华东,张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居龙钢材工贸中心,住所地。被执行人高华东,男,1978年出生,住泰安市被执行人张晓燕,女,1979年出生,住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居龙钢材工贸中心与被执行人高华东、张晓燕(2015)泰山民初字第19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