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沈光学民间借贷一案834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学,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温碧凡,龚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民初834号原告沈光学,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小屋村*组**号。现住紫金县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宿舍。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2********。被告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住所地紫金县九和镇幸福村。负责人温碧凡。被告温碧凡,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66********。委托代理人龚志武,男,住广东省紫金县九和镇幸福村塘尾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9********。被告龚志武,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九和镇幸福村塘尾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9********。原告沈光学诉被告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温碧凡、龚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远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光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志武及温碧凡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碧凡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光学诉称,2015年5月6日,由因龚振华欠原告408000元,经协商经原、被告同意,龚振华把408000元的债务转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当时写有欠条给原告收执。在欠条上约定有还款期限,及逾期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后来温碧凡一个在欠条上加了“翻倍”两字,特指利率翻倍。被告温碧凡于2015年8月3日又在欠条复印件下面亲笔写上月利率按2%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温碧凡、龚志武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8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20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及被告温碧凡约定利率的上面证据,用于证实借款事实、数额及利率。被告辩称,欠原告408000元债务是从龚振华手中转来的,对于此笔债权、债务的转移原、被告均自愿、同意。写下欠条后,两被告一共偿还给原告200000元,仍欠208000元。对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在欠条是按银行利率计,后来被告温碧凡一个在欠条上加上“翻倍”利率,及2015年8月3日约定月利率2%,均没有经过被告龚志武确认,被告要求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四份收条。用于证实两被告向原告偿还过200000元。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龚振华欠原告沈光学的408000元债务,转由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温碧凡、龚志武承担;被告写有欠条给原告收执,并在欠条上盖有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的财务专用章,约定了还款期限,其中最后一期的还款日期是2015年12月30日,及逾期按银行利率计算。两被告对此笔债务一共偿还了200000元,被告仍欠原告208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8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20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1、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未依法进行登记。2欠条上的“翻倍”两字为被告温碧凡未经被告龚志武同意个人添加,2015年8月3日被告温碧凡未经被告龚志武同意个人与原告约定月利率按2%计。本院认为,被告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温碧凡、龚志武经与原告沈光学协商一致,于2015年5月6日从龚振华手中转来债务408000元,当日被告写有欠条给原告收执,该欠条合法有效,依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偿还过200000元给原告,有原告出具的收条为证及原告自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沈光学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00元,理由正当、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20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基数208000元计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因被告温碧凡个人与原告约定的利率未经被告龚志武同意及事后亦未得到认可;逾期利率应从2015年12月30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时间计起。因紫金县九和幸福谦益砖厂未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该借款应由被告温碧凡、龚志武负责连带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碧凡、龚志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连带清偿原告彭树应欠款本金20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光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0元,由被告温碧凡、龚志武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沈光学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温碧凡、龚志武迳付原告沈光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梅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