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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1369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斯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