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1369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斯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