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1112号原告苏某,女,汉族,住咸阳市泾阳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渭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某承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耿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