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乔小平与河北凯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小平,河北凯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341号申请执行人乔小平。被执行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法定代表人:杜艳新。本院在执行乔小平申请河北凯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小平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北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