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贾瑞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0727元,执行费26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5月24日被执行人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