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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贾瑞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0727元,执行费26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5月24日被执行人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