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铜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郭润,刘铜柱,索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白云路8号。法定代表人薛小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润,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刘铜柱,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索少波,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润、刘铜柱、索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执恢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俊平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