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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申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朱宝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宝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宝岐,男,汉族,1958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再审申请人朱宝岐因诉唐山市丰南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人民政府补分耕地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行终字第1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宝岐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朱宝岐诉请判令唐山市丰南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人民政府补给其和家人24.06亩耕地,并赔偿其和家人因未分到耕地产生的损失,赔偿其因此事上访产生的费用及其和家人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朱宝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宝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