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田军与邵国华、刘大金等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军,邵国华,刘大金,河南亚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田军,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国华,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大金,男,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亚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泽君,经理。申请执行人田军与被执行人邵国华、刘大金、河南亚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重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重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忠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