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华兵与周怀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兵,周怀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兵,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住址内蒙古阿拉善右旗。被执行人周怀育,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退休干部,住址内蒙古阿拉善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92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怀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怀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怀育的个人工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路支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如下被执行人周怀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路支行的账户(户名:周怀育);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