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继泽与邓建中、莱芜沃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泽,邓建中,莱芜沃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72号原告刘继泽,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邓建中,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委托代理人谢亮英,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芜沃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155号银座对面(汶川街道西冶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天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方全,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泽与被告邓建中、莱芜沃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继泽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31元减半收取3216元,由原告刘继泽承担。审 判 长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佳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