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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谈坚强诉青浦区华新镇朱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坚强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607号起诉人谈坚强,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收到起诉人谈坚强诉青浦区华新镇朱长村村民委员会(下简称朱长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全家三口于2008年2月由口粮自理户口从华新集镇迁回原籍,即朱长村村委会所辖的朱长村大桥村民小组,户口属性恢复为农业户口。2011年春节前,起诉人妻子偶然得知与起诉人全家相近时间迁入大桥组的外来媳妇和女婿都享受到了集体农田土地收益补偿款,于是向村民组长及村干部询问。经起诉人不断与朱长村村委会协商,朱长村村委会在2016年春节前向起诉人家庭支付了当年补偿款人民币11,909元,但仍一直拖欠之前数年的补偿款。故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朱长村村委会支付起诉人家庭为农业户籍人口的集体农田土地收益出租款72,40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现起诉人要求朱长村村委会支付集体所有的农田出租收入的诉请,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谈坚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健审判员 童惠珍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重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