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玉美与柳成琦、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美,柳成琦,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3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美,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柳成琦,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张贤斌,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张闽江,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玉美与被执行人柳成琦、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返还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柳成琦、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其名下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部分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