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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烟台市热力公司与魏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热力公司,魏国庆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730号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法定代表人:蒋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魏国庆。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因与被告魏国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向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