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国平与林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平,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平,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鲁溪镇。被执行人林涛,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刘国平申请执行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平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涛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