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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苏亚诉被告郭智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51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博,陕西省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