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苏亚诉被告郭智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51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博,陕西省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