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董永强与郭伟光、刘玉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强,郭伟光,刘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董永强,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生。被执行人郭伟光,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生。被执行人刘玉霞,女,汉族,1975年4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董永强申请执行郭伟光、刘玉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依法将被执行人郭伟光的银行存款5295.65元扣划,后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2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