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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玉斌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健,刘玉斌,万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王世健。被告刘玉斌。被告万淑萍。原告王世健诉被告刘玉斌、万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5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李健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魏天刚、人民陪审员尚可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斌、万淑萍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世健诉称,2013年7月31日,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刘玉斌向原告借款26万元,约定分期偿还,并出具借条,后二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刘玉斌、万淑萍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被告刘玉斌向原告王世健借款26万元用于周转,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被告刘玉斌于2013年8月15日偿还借款6万元、2013年9月10日偿还借款6万元、2013年9月30日偿还借款4万元、2013年10月10日偿还借款5万元、2013年10月30日偿还借款5万元。担保人顾建民。借款到期后,被告刘玉斌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另查明,被告刘玉斌与万淑萍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上述事实,由原告王世健提交的借款借据及其陈述,本院调取的二被告的户籍证明、榆中县民政局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健与被告刘玉斌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世健依约向被告刘玉斌支付借款,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刘玉斌与被告万淑萍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之间所负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刘玉斌、万淑萍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刘玉斌、万淑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答辩意见,是对其享有抗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玉斌、万淑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世健偿还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130元,由被告刘玉斌、万淑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 健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人民陪审员  尚可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