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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忠,冉晓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123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中信银行大厦。负责人:徐晓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宏略,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钰龙,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52号。法定代表人:吕忠。被申请人:武汉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4号。法定代表人:蔡悦江。被申请人:吕忠,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武汉��武昌区。被申请人:冉晓梅,女,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忠、冉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1,7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忠、冉晓梅银行账户存款��民币171,7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苏 滨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