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梁三保、崔秀莲与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三保,崔秀莲,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三保,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秀莲,女,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81699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大街金鹏路西经二路东纬三街南。法定代表人李海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翠连,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忠义,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谭伟,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上诉人梁三保、崔秀莲与被上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三保、崔秀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三保、崔秀莲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三保、崔秀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照达拉特旗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鹏宇代理审判员 顾艳妮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伊日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