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凯米化肥有限公司与李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凯米化肥有限公司,李志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1民初505号原告广州市凯米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稳村,组织机构代码:79944079-4。法定代表人:邓康金。委托代理人梁广宇、梁广宙,系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锋,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广州市凯米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凯米化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广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志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生意伙伴,截止至2014年7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化肥共计人民币380000元。2014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写下《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8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300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未偿还上述货款。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买卖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化肥,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无故拒不支付货款,此种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38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8738.63元(1、以人民币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暂算至2016年3月31日,共计6382。47元,直至还清为止;2、以人民币3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暂算至2016年3月31日,共计22356.16元,直至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还款计划书,证明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380000元,承诺于2014年12月20日前还款人民币8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事实。在诉讼期间,被告李志锋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起建立生意往来,后于2014年7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复混肥料款380000元未付。当天被告立下一份《还款计划书》给原告为凭,《还款计划书》的主要内容有“李志锋共欠广州市凯米化肥有限公司货款38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80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还款300000元等内容”。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立下的《还款协议书》,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复混肥料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尚欠380000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有原告立下的《还款协议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志锋付清380000元货款的请求,有合法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而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李志锋支付按还款协议约定的履行还款期限届满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原告的请求依法有据,依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志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380000元及利息(共中:80000元的货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300000元的货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凯米化肥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3716元,由被告李志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程附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