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飞腾室内装饰部与王敏、蔡国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飞腾室内装饰部,王敏,蔡国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镇江新区飞腾室内装饰部,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紫竹园16号2单元405室。经营者张志龙。委托代理人刘连科。被告王敏。被告蔡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飞腾室内装饰部与被告王敏、蔡国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云清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