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重庆斯凯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斯凯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催2号申请人重庆斯凯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郭家沱村屋基嘴大堡岗,组织机构代码62200934-1。法定代表人周茂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星萍,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斯凯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2281059,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出票人为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北部新区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6752.26元(大写:陆万陆仟柒佰伍拾贰元贰角陆分),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斯凯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斯凯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代理审判员 惠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瑞-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