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27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卢某,女,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初相识谈婚,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XXX-XXX-XXX号《结婚证》。婚后,被告于XX年XX月外出,之后一直下落不明,没有任何消息。婚姻期间,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任何婚姻财产。夫妻间不在一起生活已三年多,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书提诉,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准予原告之诉。被告卢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于2012年初相识谈婚,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JXXX-XXX-XXX号《结婚证》。婚后,被告于XX年XX月初外出,一直下落不明,有化州市XX镇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佐证。双方婚姻期间,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夫妻间不在一起生活已三年多,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虽然结婚四年多,但因双方未能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XX年XX月初外出后,一直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双方互不联系,也不见面,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茂庆审 判 员 翁邦杰人民陪审员 陈赛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