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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祥森与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森,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5民初785号原告吴祥森,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叶学荣,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谢贞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水强,男,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兰仁财,男,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原告吴祥森与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应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祥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学荣、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仁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祥森诉称:原告的货物竹条等出售给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原来基本是货到付款,但从2014年8月起,被告则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也只是零星支付少部分货款,截止2016年4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已欠货款共计336218元,原告是小本经营,因被告欠货款已造成原告生产经营困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款,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只付了3万元,故原告只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06218��,从2016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但认为答辩人目前经济困难,一次性支付货款没有办法,希望法庭调解,准许被告在2017年春节前分批付清货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不妥,答辩人愿意在法庭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登记情况、收购竹条结算单1份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吴祥森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结欠原告竹条款人民币306218元未还,有原告陈述及结算单所证实,事实清楚,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清偿竹条款的责任。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持原告逾期利息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吴祥森竹条款人民币306218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93元,减半收取2946元,由被告福建省奥农竹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应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