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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江涛勇与俞达军、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勇,俞达军,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4民初421号原告:江涛勇。被告:俞达军。被告: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六安市叶集区兴业大道。法定代表人:俞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涛勇诉被告俞达军、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涛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叶国用(2009)第51698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涛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叶国用(2009)第5169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荣华审  判  员 方德昌人民 陪 审员 汤 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蔡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