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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诉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1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地址:常宁市青阳南路创富大厦五楼。负责人李小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华,该行负债业务部职员。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诉被告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冻结被告唐某某的工资收入。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冻结被告唐某某的工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国成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陆青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