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步林、邵斌申请福建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步林,邵斌,福建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3执43号申请执行人:马步林,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洛塘镇椒园行政村。申请执行人:邵斌,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双狮东村。被执行人:福建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东平村。法定代表人:李再福申请人马步林、邵斌申请福建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崇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步林、邵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树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