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何超峰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超峰,夏邑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行初151号原告何超峰,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红梅,北京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刘海鹰,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超峰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何超峰以被诉行政行为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行初122号判决撤销,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超峰自愿撤回对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超峰负担。审判长  冯明审判员  牛杰审判员  宋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