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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陈历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陈历刚,王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陈历刚,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俊霞,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陈历刚、王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