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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王磊与张广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张广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60号原告王磊。被告张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张广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磊承担。审 判 长  刘红芸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