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981号原告王某。被告司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王某到庭、被告司某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年××月××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司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任丘市公安局中华路派出所对王某、司某、司某的父亲司振东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2月17日被告司某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2016年2月19日任丘法医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证实原告王某的伤情为:双耳鼓膜穿孔、头面部外伤、面部软组织伤。本院认为,被告司某对原告王某实施家庭暴力,有原告陈述、诊断证明书、病历、手机短信、伤情照片、任丘市公安局中华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夫妻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禁止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被告司某对原告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王某身体受到伤害,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故本院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司某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二)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被告司某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