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根焕与被执行人邓兴存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根焕,穆巧凤,邓兴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石根焕,男。申请执行人穆巧凤,女。被执行人邓兴存,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09)正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9)正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林海审判员  郭建伟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俊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