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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与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煤炭坝填沙子坡村。法定代表人彭斌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兴,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南嘴镇余百新村。法定代表人黄跃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益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现阶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 捷代理审判员 曹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琼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