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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武孔仙申请执行宋锡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孔仙,宋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武孔仙、女、汉族、1977年6月6日生被执行人:宋锡平、男、汉族、1970年1月7日生武孔仙申请执行宋锡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执3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跃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