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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建洪、刘军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6刑初17号公诉机关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洪,绰号“小武”,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淳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黄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军,绰号“疤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宜黄县。2009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许小明,绰号“财富”,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黄县。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宜黄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月26日被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建忠,绰号“当仔”,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黄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宜黄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月29日被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告人杨建洪怀疑方某2参与了故意伤害王某一事,便纠集到被告人刘军、许小明、张建忠、李全辉(另案处理)及吴亮(另案处理),决定挟持方某2问清楚。2015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杨建洪等10余人分别乘坐一辆无牌黑色普通桑塔纳和一辆无牌深绿色猎豹越野车至方某2家楼下,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李全辉及吴亮等人蒙面戴帽手持铁质棒球棍及砍刀冲进方某2家二楼,打砸窗户玻璃且殴打出来阻拦的方某1,强行将屋内的方某2挟持到猎豹越野车上,并在车上殴打逼问方某2关于故意伤害王某一事,车子开到宜黄城南“搬运队”时吴亮下车离开,接着杨建洪、刘军等人又将方某2先后带至宜黄盛源宾馆8207号房间内及高速公路附近继续逼问(在盛源宾馆门口,张建忠与李全辉下车离开),直至当天下午6时许才将方某2放走,期间方某2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多个小时。经鉴定,方某2被锐器擦伤面部���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全辉、吴亮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方某2的陈述;证人任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杨建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刘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小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杨建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小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但庭审后出具认罪书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杨建洪怀疑方某2参与了故意伤害王某一事,便纠集到被告人刘军、许小明、张建忠、李全辉(另案处理)及吴亮(另案处理),决定挟持方某2问清楚。2015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杨建洪等10余人分别乘坐一辆无牌黑色普通桑塔纳和一辆无牌深绿色猎豹越野车至方某2家楼下,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李全辉及吴亮等人蒙面戴帽手持铁质棒球棍及砍刀冲进方某2家二楼,打砸窗户玻璃且殴打出来阻拦的方某1,强行将屋内的方某2挟持到猎豹越野车上,并在车上殴打逼问方某2关于故意伤害王某一事,车子开到宜黄城南“搬运队”时吴亮下车离开,接着杨建洪、刘军等人又将方某2先后带至宜黄盛源宾馆8207号房间内及高速公路附近继续逼问(在盛源宾馆门口,张建忠与李全辉下车离开),直至当天下午6时许才将方某2放走,期间方某2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多个小时。经鉴定,方某2被锐器擦伤面部,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张建忠在宜黄县凤冈镇华雅宾馆207房间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建洪、刘军到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同日,被告人许小明在宜黄县凤冈镇盛源宾馆999房间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方某2及其家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宜黄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方某1报案称:今天凌晨3时许,有伙人冲到其家中将其家玻璃打碎,其中有个人用刀砍了其三刀,其儿子方某2带走。方某1追下楼看到那伙人上了一辆猎豹越野车和一辆桑塔纳小汽车,两部车都没有车牌,那��人带走方某2后,凌晨3时40分许,方某2用别人手机打其电话,说其人没事,晚些他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建忠于2015年12月7日在宜黄县“华雅宾馆”207房间被抓获;被告人刘军、杨建洪于2015年12月14日到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许小明于2015年12月14日在宜黄县凤冈镇“盛源宾馆”999房间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3、宜黄县公安局调取的盛源宾馆开房记录、退房记录证实,2015年11月23日晚22时19分,盛源宾馆8207、8208房间系以“许小明”名字登记入住,其中8208房间于同年11月24日13时30分退房,8207房间于11月25日12时58分退房。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作案时均成年,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建洪、张建忠以前没有犯罪记录。6、宜黄县人民法院(2009)宜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军于2009年5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7、宜黄县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小明于2014年8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等人赔偿了被害人方某2、方某1的损失,并对被告人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的行为表示谅解,放弃追究刑事责任。9、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杨建洪、刘军、吴亮等人非法拘禁案时,暂未查明刘志辉、“鳅鱼”、“古代”、“野猪”、“波波”、“癫子”等人的真实身份。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摄影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宜黄县凤冈镇仙三都村鸟坪组6号方某1家二楼,东面为上下楼梯,上下楼梯上来开有一扇门,进门为二楼阳台,阳台西墙开有一扇门,阳台东北侧为方某1房间内,门开于西面,北墙开有一扇窗,阳台北侧为杂物间,门开于南面,杂物间内南墙开有一扇窗,该窗户上有明显被撬动的痕迹,窗户上的玻璃被砸���窗户外地面遗留了破碎的玻璃,阳台西北侧为方某2房间,门开于南面,方某2在该房间内被带走了……其他地方经勘查,未发现异常情况。11、移交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了被告人杨建洪、刘军主动上交的作案工具黑色金属材质棒球棒各壹根。12、宜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法)鉴(伤)字(2015)2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方某2系被锐器他伤面部(右前额及左眉弓上方)致创瘢长度累计5.5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a)、5.2.5b)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3、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4日凌晨他在家二楼睡觉,凌晨3时许突然听到玻璃破碎的声音,他正准备起床���此时有伙人冲到他的房间里,其中有个人用刀砍他,砍了三刀就又冲到他家其他房间的他大儿子方某2,他们在他儿子卧室看到方某2就把他带走了,然后他立马追到楼下,其中有个人叫他去公安局领他儿子。他看到他们上了一辆猎豹越野车和一辆桑塔纳小汽车,车子都没有牌照。他们开车走后,凌晨3时40分许,他儿子方某2用别人的手机135××××9394打他电话告诉他人没事,但方某2没说在哪里。早晨7时30分许方某2又用那个号码打他手机说其没事,而且晚些会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晚上8时许,他儿子方某2用手机(130××××3333)打他电话,叫他马上去宜黄县城“老八角亭”旁边等他见面,他一个人到“老八角亭”等了约二十分钟,他看到他儿子方某2一个人从老汽车站方向走过来,头上还在流血。他儿子说那伙人刚把其放���来没多久,方某2说要去包扎伤口,他劝儿子去投案,他儿子说先包扎伤口再去,并叫他回去。1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方某2的母亲,2015年11月24日凌晨她们一家都在睡觉。大约凌晨3时许,她被自家的狗吵醒了,然后听到一楼门“嘭”声,立马有好多人上楼的声音。她和老公方某1走到卧室外间,从窗户看到一伙蒙面男子在她家二楼的走廊上,有几个人在推她的卧室门,另外几个人到她儿子住的房间那边去了。她和老公顶住门不让他们进来,那伙人就用刀砸她家窗户。她和老公没顶住门被他们冲了进她的卧室。这时她吓到了就往内屋跑,过了会一个蒙面的男子到她卧室内间,看到她一个女的在里面就走了。这时她听到有人大叫“这里还有个男孩,把他带走”,听到这句话,她就马上冲到她儿子的卧室,里面还有几个蒙面的男子,她就拉着一个男子说,她小儿子没做过什么,不要把他带走。那些人听后就把她小儿子放了。她小儿子告诉她:“哥哥被他们带走了”。她往楼下冲,看到有两辆车停在她屋旁的马路上,车子旁边围着十多个蒙面男人,她大儿子方某2已被带上车,她质问为什么抓她儿子,其中一个说她儿子多事,叫她去公安局领人。然后他们就全上车子,车子直接往宜黄方向开。那伙人有10多个人,全部带着口罩和鸭舌帽,1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盛源宾馆前台收银员兼开房,2015年11月23日22时10分许,许小明带着一个女人和两个小青年,(女的她认识是经常和许小明在一起的人,另外两个小青年她不认识)到盛源宾馆前台开房,当时许小明说要两间标间,她就帮他开了207和208房间。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5日,他听他外甥袁国华说方某2被非法拘禁一事。17、被害人方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4日凌晨三点多钟他在家睡觉,有七八个蒙面的男子手持砍刀冲进他家,其中有个人拿着把枪。他们把他围在墙角边,其中有人用砍发民把他头部砍伤,另外一个人用枪指着他。后来他们将他强行带走,他被带上一辆猎豹越野车,对方也有七八个人上了车,后面跟着一辆黑色普桑。在车上对方一伙人打他威胁他,都在问“王细毛”以前被砍伤的事。车子开了约二十分钟,一直往二都方向开,后来车开到一个沙场上,当时那辆普桑也来了,他们把他带下车,从两辆车上下来共有15人左右,他们都戴着口罩或面罩。他们围着他,先打他,���的人还讲要废了他,有个人用刀背砍他。打了他五分钟左右就停手了,他们好多人又问他“王细毛”被砍伤的那件事。他告诉他们那件事他没去,但是知道谁到,然后他把他知道的经过都告诉他们,他们还录了音。到了早上7时许,他们大概四五个人就开一辆无牌的桑塔纳汽车将他挟持到宜黄县盛源宾馆207房间,一直呆到下午六点。他们将他带上一辆黑色的无牌桑塔纳汽车一直开到高速路口边上的一座山脚下,然后他们又将他带下车殴打,并问他是否参与砍伤王细毛的事情,他将他知道的方安、方洁、狮子头、文仔、二郎、松仔、飞飞可能到参与砍伤王细毛的情况说了一下,他们录了音,过了一会,他们中的一个人接到电话说有人担保他,一个叫XX的人就开车来接他并将他送到车站广场并给了他一千元钱,他就打的回了家。2015年11月24日凌晨三点,他们冲进他房间的时候有一个叫刘志辉,外号叫“鳅鱼”的人在拉扯过程中掉了口罩,那人当时拿了砍刀,但一直没打他,后来他们开车押他到二都白槎的时候就都摘了面罩,他看了刘军、“财富”、“小武”、“波波”、“古代”、“野猪”、“飞仔”、“癫子”,还有几个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看到相片可能认的出,当时刘军、“小武”、“波波”等人殴打了他,在盛源宾馆是“小武”、“波波”和两个他不认识的人看押他,在盛源宾馆他们没有动手打他,下午带他到高速路口旁边的山脚下的是四五个蒙面人,他通过他们的外形特征及衣服特征推测可能是刘军、野猪、小武、波波等人。方某2的辨认笔录反映通过对照片的辨认,其辨认出照片中的2号是“飞仔”即李全辉,3号张建忠,12号是刘军外号“疤队长”,15号是“财富”即许小明,20号是“小武”即杨建洪等人均到挟持他。18、同案人李全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外号叫“飞仔”,2015年11月末的一天22时许,他在张建忠住处玩,凌晨1时许,张建忠开着一辆白色的奥迪车带着他到金山加油站,加油站��了两辆汽车,一辆是深绿色的猎豹越野车,一辆是黑色普桑,两辆车都没挂牌照。张建忠和他下车上了那辆无牌黑色普桑。当时车上已经有三个人全部戴着黑色口罩和黑色帽子,车子后座脚垫上放着刀和棒球棒。上车后他坐在后面靠窗户的位置,张建忠和他都戴上了口罩和帽子。猎豹车先开,普桑跟在后面。在车上他们各自拿好工具,他拿着棒球棒,张建忠也拿着棒球棒。车子开了大约十多分钟,在一座房子边停下,他们全部下车,他就跟着下车,当时两辆车下车的有七八个人,全都带着口罩和帽子和凶器,他跟着张建忠走,他们冲进一座房子里面,跑去二楼,他跟着他们后面,等他到二楼的时候两间房门都开了。外面一间房子的窗户玻璃破碎了,后来两个人夹着方某2走,方某2被带上猎豹汽车,他和张建忠一起上了普桑,当时普桑还是坐着之前的五个人。猎豹汽���在前面开,他们坐的车子在后面跟,车子开了十多分钟,停在一块空地上,两辆车的人全下车了,有十多个人,有人把方某2从猎豹车上带下来了。此时有部分人没带口罩了,但是他只认识“疤子”、“小武”。他们围着方某2,问方某2有没有到杀“王细毛”,并打他,方某2一直说没有,然后他们又各自上车,方某2坐到他们普桑车上,此时车子上是六个人,其他五人还是先前那些人。在车上张建忠说去宾馆,车开到“盛源宾馆”停了下来,其他三人就把方某2带到宾馆里面去了。张建忠开那辆普桑带着他回张建忠的住处。李全辉的辨认笔录反映通过对照片的辨认,其辨认出照片中的1号就是张建忠,5号就是外号叫“疤子”的刘军,24号就是外号叫“小武”的杨建洪。19、同案人吴亮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他在王者网吧上网,“猴子”一个人到网吧找他,他和“猴子”一起出了网吧,他俩走到“八角亭”,他看到路边停着一辆无牌黑色普桑,“猴子”叫他上车,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开车,“猴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车子后座坐了两个男的,他坐在后座,他们上车后,车子往搬运队方向开,然后上了对面的轿。车子过桥后,这时“猴子”对他说晚上去绑个人。过了一会他们到了一个村庄,车子停下,“猴子”带他们三个坐后面的人下了车,“猴子”车子的后备箱拿出三跟棒球棒给他们三个人,他自已在后备箱拿出一把菜刀,“猴子”带着他们往一栋房子走,到房子门口后,“猴子”把房子一楼的大门踢开了,他带着他们直上二楼,二楼卧室的门被顶住,“猴子”的朋友就把门旁边的窗户砸烂了,门被“猴子”和另外一个人砸开了,房间里有一男一女,年纪比较大,年长的男子拦住他们,“猴子”就和那个男的发生冲突,“猴子”用菜刀划伤了那个男的,他们在房间里找方某2,没有找到,后来听到有人大叫“在这”,他们就到另外一间房,“猴子”和另外一个人夹住方某2把他带下楼了,带到车上,他们就跟着一起上车了,“猴子”还是坐在副驾驶位置,他坐后排右边窗户边,方某2夹在中间,车子往回走,“猴子”坐后座的两朋友在车上还用拳头打方某2。车子过桥后往二都方向开,过了“搬运队”后“猴子”就叫他下车,他一个人下车就去“花园宾馆”开房睡觉。20、被告人杨建洪的供述证实,事发当日凌晨2时许,他到“王者网吧”找到“李猴子”和他去有点事情,“李猴子”在网吧里叫了一个二十来岁的男子和他一起上了“李猴子”的黑色桑塔纳,然后���又到爱民医院附近的麻将馆找到刘军,刘军上车后,“李猴子”说再叫一个人,他们就在八角亭等,过了一会吴亮上了车,之后他们开车到了通济桥,到通济桥时,“李猴子”说他还知道有一辆车子上有人,就打了电话,他们就在那里等,过了一会,就来了一辆越野车,越野车上大概有三四个人,他们车在前面往鸟坪方向行驶,越野车跟在后面,到了鸟坪方某2家后,他在车上拿了一根棒球棍,刘军疤子、吴亮拿了棒球棍,有一个年轻男子拿了一把菜刀,越野车上下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人拿了把长砍刀,另外一个人拿了一把短刀,他们七人就进到了方某2家,方某2家一楼一门是带拢的没有锁,他们直接推开门进去了,到了二楼,方某2的父亲打开房门看了一下发现有很多人就把房门关了,他们这些人就有人踢了房��,方某2的母亲就出来问他们做什么,他们就问方某2在哪里,隔壁房间打开了门,方某2就出来了,他们就叫方某2跟他们走,方某2的父母就不让,双方发生了拉扯,后来方某2跟他们上了黑色桑塔纳,当时桑塔纳是“李猴子”开的,那个叫不出名字的青年坐在副驾驶位,他坐在后排的左边,刘军疤子坐在右边,方某2和吴亮坐中间。他们出来后,越野车跟在后面,他们两辆车就到通济桥那里,“李猴子”就让越野车先回去,另外让吴亮搭越野车回城南。他们开车往二都方向行驶,在路上逼问方某2是否参与“杀”王细毛的事情,方某2说没参与,但他知道哪些人参与了,他说了一些人的名字,然后他们给电话给方某2让他跟家里人报平安。之后他们带方某2到环城路,呆到大概11时许,后开车到盛��宾馆,本来是想开房休息,但怕有摄像头就没进去,后来他们又把方某2带到环城路,方某2把知道的事情说了一遍,大概到了17时许,他们就把方某2放了。21、被告人刘军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末的一天凌晨2时许,他在老城麻将馆打麻将,“小武”打电话叫他去方某2家找他,他同意后,过一会就有一辆未挂牌的黑色桑塔纳2000小汽车到麻将馆接他,开车的外号叫“猴子”,吴亮坐副驾驶,“小武”和他坐后面,汽车后座脚垫上放了两根棒球棒和两根棍子。车开到华侨宾馆那条路上的一家网吧门口,又上来一个小青年。“猴子”说方某2在家里,去方某2家里把其抓出来,“猴子”开车往方某2家方向走,后面跟着一辆车,两辆车开到方某2住的地方,桑塔纳车下来五人越野车下来两人,七个人拿着棒球棍和砍刀冲进方某2家踢门而入,强行将屋内方某2带上黑色桑塔纳车,车子过了仙三都桥就让吴亮先回去,其余人坐车往二都方向走,在车上大家逼问方某2谁参与了砍杀王细毛,他们用手打了方某2背上,期间车子还开到过盛源宾馆和环城路,最后到下午5时许才将方某2放掉。22、被告人张建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事发当天晚上的八九点钟左右,王总、“财富”、“疤子”、“小武”以及至少两个他不认识的男的在王总的车库(张建忠的住处)商量去方某2家中抓方某2的事。具体怎么商量的他没听到,大概意思是方某2回家住了,他们去抓方某2将其送去派出所。因为他们怀疑方某2之前参与打伤了王总的事。到了凌晨一二点的时候,他在车库里听到外面有汽车进来的声音,知道有人来接他了,他就出门,出门后看到一辆黑色普桑,他直接上车坐到汽车后排,当时“财富”、“疤子”两人坐汽车前面,谁开的车记不得了,李全辉一个人坐后排。普桑车开到金山加油站三岔路口右拐往城南方向,经过看守所岔路口一二百米的位置,看到一辆棕色越野车后停了下来,越野车上的人下为了三四个在聊了会,然后那三四个当中一个叫“小武”的人上了他们这辆普桑,坐后排位置,然后两辆车就出发了。越野车在前,普桑在后,一直开到方某2家旁边才停下,越野车下来三四个人手上拿着铁棍或砍刀直接去方某2家,其中有一两个人戴着口罩,他们车上的几个人下车时戴���鸭舌帽,拿起了铁棍,“财富”在外面等,他到方某2家门口时一楼的门已经开了,走前面的人已经走楼梯正往二楼去,他跟着上去,方某2房间的门被他们踹开,方某2躲在墙角边,他们上前将方某2带走时上了越野车,他和“小武”及两个小青年坐普桑,“小武”坐副驾驶,一个小青年开车,另外一个小青年和他坐后排。车开到渡东新桥位置的时候他就下车回王总的车库睡觉去了。张建忠的辨认笔录反映通过对照片的辨认,其辨认出照片中的4号就是外号叫“王细毛”的王某;照片中的6号就是与张建忠一起前往方某2家外号叫“财富”的许小明;照片中的3号就是与张建忠一起前往方某2家外号叫“疤子”的刘军;照片中的7号就是与张建忠一起前往方某2家外号叫“小武”的杨建洪;照片中的10号就是与张建忠一起前往方某2家外号叫“辉仔”的李全辉。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洪、刘军、许小明、张建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建洪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建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小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小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忠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性质,四被告人的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判处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许小明、张建忠适用管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建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二、被告人刘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三、被告人许小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被告人张建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审 判 长 孙继���代理审判员 李 雨 童人民陪审员 黄 瑞 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