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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额尔敦巴特尔与阿拉坦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敦巴特尔,阿拉坦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126号原告额尔敦巴特尔,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阿拉坦巴根,男,1970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额尔敦巴特尔申请执行阿拉坦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额尔敦巴特尔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