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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兴信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45号罪犯李兴信,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1988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兴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对李兴信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兴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0月至1996年4月期间,李兴信伙同王继武、李兴彦等人共谋后窜至新乡县七里营余庄村、武陟县西陶村、延津县榆林乡获小庄等地村民家中,盗窃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等物,作案5起,共计价值34160元。案发后,已追退价值29160元赃物。李兴信系主犯。罪犯李兴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6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兴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