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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城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索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46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1156号,组织机构代码:765240268。法定代表人俞春雷。被执行人杭州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小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40523544。法定代表人周文超。被执行人杭州锦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小江村新塘边,组织机构代码:731539560。法定代表人陈海鹏。被执行人杭州索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胜义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09395。法定代表人周文超。被执行人周文超,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索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文超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0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去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里的余额并退还给了申请人,另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4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索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文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凌翔 搜索“”